稻乡 - 2007-8-9 14:06:00
1 自杀行为的概念
在有关自杀的研究中,自杀的定义不一。有些学者从结局来定义自杀,有些学者从动机来定义自杀,有些学者认为任何造成自我伤害的行为都是自杀;另一些学者强调只有在死亡愿望的支配下,自己采取行动,并导致了死亡的结局才能成为自杀。如何界定自杀,尚有如下问题需要考虑:
1.1 关于行为与其结局根据死因判断的需要,很多学者倾向于从结局的角度来定义自杀。如Rosenberg 等[1](1988)提出,自杀是“基于杀死自己的意图,自我采取行动导致的死亡”。Maris 等[2](2000)则认为,在给自杀下定义时,第一个要指出的是:“自杀是一种死亡”。因为在司法和人口统计等实际工作中,常将死亡分为自然死亡、意外死亡、自杀、他杀及不能确定等几类。然而,在自杀预防的工作中,却必须从“行
为”的角度来定义自杀。也就是说,不管有没有导致死亡,只要存在指向伤害自己生命的行为,就应该列入自杀研究的范围,作为自杀预防的标。因此,从实际工作的意义出发,建议将自杀死亡(completed suicide)与自杀行为(suicide behavior)分开来定义。本章主要讨论是自杀行为,而不是自杀死亡。
现列出了不同学科对自杀的几种有代表性的定义:
⑴Email Durkheim(1951)认为,由受害者积极的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死亡都可以称为自杀,受害者知道这样的行动会导致死亡(社会学的观点)。
⑵Edwin S . Shneidinan(1985)认为,自杀是有意识的自我毁灭行动,处于多方面困境中采取自杀行动的人认为,自杀是从困境中解脱的最好方式(心理学的观点)。
⑶David J .Mayo(1992)认为,自杀的定义有4 个要素:①没有死亡就谈不上自杀;②必须是死亡者自己干的;③自杀的手段可以是主动的,也可以是被动的;④提示是故意结束自己的生命(哲学的观点)。
⑷Karl Menninge(r 1938)认为,自杀是:①谋杀(仇恨和杀人的意愿);②自我谋杀(内疚或被杀的愿望);③死亡的意愿(绝望)(精神分析的观点)。
⑸Jean Baechle(r 1979)认为,自杀是通过影响主体生存的企图来寻求解决存在问题的所有行为(存在主义的观点)。
⑹Joseph H. Davis(1988)认为,自杀是致死性的、故意的危害自我生命的行动,行动者明显地缺乏生存的愿望,提示行动的致死性和故意性(法律)。
⑺世界卫生组织(2004)定义为,自杀是自发完成的、故意的行动后果,行为者本人完全了解或期望这一行动的致死性后果。
1.2 关于自杀的意图在自杀研究者中,Durkheim[3]是不强调从死亡意图来定义自杀的代表人物。根据他的观点,任何人类行为,不管是服毒、自缢,还是吸烟、酗酒,甚至于忘我地工作,只要行为者本人知道这样做会导致生命的损害,即可以列入自杀的范围。一些学者从这个意义上出发,提出间接和直接自我毁灭行为的概念。间接自我毁灭行为( indirectself-destructive behavior)指的是那些明知将导致生命损害的行为,但行为者并无致死的故意,如吸烟、酗酒、缺乏运动、吸毒、赌博等一切损害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直接自我毁灭行为(direct self-destructive behavior),即一般意义上的自杀,行为有致死的故意。世界各地文化中,也常有把损害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称为“慢性自杀”。然则大多数的自杀研究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必须将自杀行为限定为故意的行为。如果有人酗酒的意图是为了醉死,那么他喝酒的行为就是自杀行为,如果不是这样,就不应与自杀混为一谈。吸烟影响健康是大多数烟瘾者都知道的,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吸烟的目的不是为了损害自己的健康,故不应该看作自杀行为。部分自杀者会在采取行动前,留下遗书、日记等书面材料,或者在和别人交流时透露自杀的意图。但在实际工作中,自杀意图的确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并不是每个自杀者在行动前都会透露他或她的自杀意图。对于死亡者来说,只能根据其关系密切者介绍的情况来推断他或她是否有自杀的意愿,尽管这种推断很可能是不正确的。对于那些采取了自我伤害行动并没有导致死亡的人,可以直接询问他或她是否有自杀的意愿,但他或她可能会否认自己本来有的自杀意愿,也可能将自我伤害的意图夸大为自杀的意图。众所周知,死亡的愿望并不是全或无的,在生与死之间是一条类似光谱的移行带,在带的一端是强烈的生存愿望,在带的另一端是强烈的死亡愿望。研究表明,面对生与死的选择,自杀者不会像一般人的想象那样,要么坚定地想死,要么只是做做样子去影响、操纵别人,而是常常处在选择生与死的矛盾中。因此,必须从死亡愿望来定义自杀,没有死亡意愿不能称为自杀;但也不能因为死亡愿望不是那么强烈来否定某些行为的自杀性质。
1.3 关于行动的执行者顾名思义,自杀是自己执行的行为。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别人导致的死亡不能称之为自杀。但是,在自杀研究文献中,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在个别国家,由于躯体疾病的原因,个人虽有强烈的自杀意愿,但失去了自杀的能力,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由别人(通常是医务人员)帮助自杀(如医生帮助自杀,physician-assisted suicide),甚至执行自杀。另一种情况是,有人曾通过假手别人达到自杀的目的,如故意犯罪并在警察围捕时顽抗,导致警察向自己开枪以达到自杀的目的。由于法律、道德和可操作性方面的原因,不宜将这些情况定义为自杀行为。
1.4 关于主动自杀和被动自杀有一些学者提出主动的(active)和被动的(passive)自杀行为。被动自杀一般是指故意不采取维持自己生命的行动,包括拒绝接受救命的医疗措施,在有行动能力、明确地知道后果的情况下,拒绝撤离危害生命的环境(如火灾现场等)。鉴于“不作为”仍然是一种“作为”,所以笔者认为,这些情况仍然应该归入自杀的范围中,区别“主动”和“被动”的意义不是很大。
灵小溪 - 2007-8-9 14:55:00
自杀的概念还真多。正确理解自杀,了解它的真谛对我们的判断和预防有很大帮助。
bingjie2 - 2007-8-9 19:55:00
许多学者给自杀作了不同的定义,不列颠百科全书简单地将自杀定义为"有意或者故意伤害自己生命的行动",这个定义强调个体致死的动机。也有人从自杀行为的心理层次分析,认为自杀是一种自我毁灭性行为。日本学者定义为:自我意识的烦恼和苦闷而引起的,而这样烦恼苦闷达到了对“破局”的事态产生恐惧。对生活失去信心、对现实感到绝望的地步而采取的、唯一的、最后保护自己的手段。美国学者认为:自杀是人类(或动物)当紧张将刺激推向极端,而生命难以承受之时,放弃抗争保持生命的行为。对自杀行为的外延,许多学者还有更广的理解,有人把吸烟、酗酒、吸毒等不良习惯定义为“慢性自杀”。
bingjie2 - 2007-8-9 19:55:00
美国公共卫生署自杀预防中心将自杀分为三种类型:①完全性自杀;②自杀意念;③自杀企图。1985年pefeffen.CR提出“自杀行为谱”的概念,将自杀行为按程度不同排列为:非自杀行为,自杀威胁,自杀未遂,完全自杀。一般来说,完全自杀是指所有自愿的致死性行为,其结果是自杀身亡。未遂自杀是指自杀行为的结果没有死,这是相对完全自杀而言的。自杀意念则是曾经有过结束生命的想法,但没有予以实施。自杀威胁是指自杀行为为发生,但当事人已经表白了死来抗争的意念。在以前的研究中,对自杀行为的心理层次没有严格的加以区分,实际上,有自杀意念者并不一定发生未遂自杀,而多数自杀未遂者并不最终死于完全自杀。这三种自杀行为代表着不同的心理状态,分析时要区别对待。对于“自杀行为谱”在人群中的分布,国内外报导很不一致。国外paykrl报导7.8%的普通人群有生命没有价值的体会的经历,2.8%的人曾真正考虑结束自己的生命,1.1%的人有过未遂自杀。Aehiles.j研究发现:美国人一生中曾认真考虑过自杀者约达20%,有过一次未遂自杀为1—5%,而自杀死亡率则为12/10万。
bingjie2 - 2007-8-9 19:59:00
慢性自杀是指因为某些不良的生活习惯,如吸烟、酗酒、吸毒等行为严重影响了人体健康,减少了寿命。明知而不予矫正,这种有意识的、长期的、由自我行为造成的寿命损失,也是一种自杀行为,有人称之为“慢性自杀”。从自我行为对生命影响的长期效应出发,行为医学中的“自我健康损害”行为,如由自我的不良动机和行为而造成犯罪,导致肇事者生活惶恐不安,受到法律制裁,失去公民权利,使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抵抗力下降,对疾病存在易感性;或因人格特点及反应方式的不同,性格孤僻,人际关系紧张,身心平衡失调,使疾病发生的机率增高,等等,都与“慢性自杀”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bingjie2 - 2007-8-9 20:03:00
Durkheim从社会整合的角度将自杀分为失范性自杀(anomie suicide)、利他性自杀(altruistic suicide)、利己性自杀(egoistic suicide)和宿命性自杀(fatalistic suicide)四类。按自杀的结局来分类将自杀分为自杀死亡(committed suicide)和自杀未遂(attempted suicide)。按自杀的行为特征将自杀分为主动自杀和被动自杀,采用主动行为手段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属于主动自杀;拒绝进食和放弃治疗或安乐死属于被动自杀行为。这两种自杀在结束自己生命的意愿方面没有任何区别,只是自杀的形式和手段不同而已。
bingjie2 - 2007-8-9 20:09:00
全球自杀率概况
1990年全球自杀死亡人数达140万,占该年总死亡人数的1.6%,而自杀或因意外死亡导致的伤残调整生命年(disability-adjusted life years, DALYs)损失为15.9%。
男性自杀率最高的国家:立陶宛、俄罗斯联邦、拉脱维亚和爱沙尼亚等
标准:年自杀率>60/10万
女性自杀率最高的国家为:斯里兰卡、中国、匈牙利和爱沙尼亚等
标准:年自杀率>14/10万
部分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自杀率却非常低:年自杀率<1/10万,如秘鲁、埃及等
稻乡 - 2007-8-9 20:28:00
楼上的美女真不简单,一下子补充出这么多资料.好:kiss:
灵小溪 - 2007-8-16 10:42:00
那想请教的是自己准备自杀还要找垫背的,属于那类自杀呢?
bingjie2 - 2007-8-16 20:37:00
;P 曲线自杀还是扩大自杀?他找的垫背是什么人,自己采取什么样的行为结束生命
自杀行为主动自杀和被动自杀
路漫漫... - 2010-5-19 13:22:00
灵小溪说的对“正确理解自杀,了解它的真谛”是我们的方向。
灵小溪提的问题好:“自己准备自杀还要找垫背的”
bingjie2 的追加问题更好:“他找的垫背是什么人”
垫背的可以是别人,自己,孩子,还有......谁来发挥
垫背的人是别人:梦船老师在远离暴力篇提到过,没有更好的价值储备,找垫背的以此来展示自己的价值。
自己可不可以称谓垫背?不可以的话,那就是没有垫背的,“难酬蹈海亦英雄”中的“陈天华留学日本,为唤醒沉睡的中国民众,毅然投海自杀,以示警醒。”是不是也是一个展现自己价值体系的错误?
垫背的是孩子:是认为把孩子留下来不放心,所以带走?或认为孩子留在这个世上也会是痛苦?